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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应良与胡兵、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应良,胡兵,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071号原告:陈应良,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胡兵,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会文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应良与被告胡兵、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应良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应良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应良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周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邓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