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韩绍彬与郑建鹏、沈丘县东升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绍彬,郑建鹏,沈丘县东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252号原告:韩绍彬,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张应利,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建鹏,男,198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沈丘县东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城华佗西路中段。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玉泉办事处济水大街东段***号。负责人:孙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刚,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绍彬诉被告郑建鹏、沈丘县东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审理需等待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百旺审 判 员 王 露人民陪审员 郭国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营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