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申屠建杭、李亚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屠建杭,李亚玲,王育诚,桐庐新恒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申屠建杭,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被执行人李亚玲,女,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王育诚,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彰化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桐庐新恒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城南街道大奇山林场,组织机构代码70426827-5。法定代表人王俊雄。本院在执行申屠建杭与李亚玲、王育诚、桐庐新恒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李亚玲、王育诚、桐庐新恒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下落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亚玲已于2016年5月10日离境,被执行人王育城于2016年11月4日离境,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亚玲、王育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桐庐新恒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35件,总标的约11444万元,因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依法受理了申请人上海翌银福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桐庐新恒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初434号民事判决(指定本院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789199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1990元、执行费66860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李亚玲、王育诚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申屠建杭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李亚玲、王育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