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4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仁芬、阳志波、阳利君与遂宁市安居区开心果家庭农场、喻茂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仁芬,阳志波,阳利君,喻茂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4民初728号申请人:刘仁芬,女,汉族,生于1961年10月28日,住遂宁市船山区。申请人:阳志波,男,汉族,生于1983年3月15日,住遂宁市船山区。申请人:阳利君,女,汉族,生于1987年1月7日,住遂宁市船山区。被申请人:喻茂安,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7日,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审理刘仁芬、阳志波、阳利君与遂宁市安居区开心果家庭农场、喻茂安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喻茂安名下位于遂宁市船山区xx住房(该房已抵押,产权登记面积:112.1平方米,所有权证号: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x号,共有权人李春苗,共有权证: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x号)予以保全,财产保全限额300000元。申请人刘仁芬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xx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号:遂宁市房权证城区字第x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喻茂安、李春苗共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xx住房(产权登记面积:112.1平方米,所有权证号: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x号,共有权证号: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x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交由喻茂安、李春苗使用,但不得转让、办理抵押登记及设置其他权利负担。二、查封刘仁芬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xx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号:遂宁市房权证城区字第x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交由刘仁芬使用,但不得转让、办理抵押登记及设置其他权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