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任林中对梁玉峰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林中,梁玉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财保44号申请人:任林中,男,住乾安县。被申请人:梁玉锋,男,住乾安县。申请人任林中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梁玉锋驾驶的吉J×××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任林中提供人民币4万元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梁玉锋驾驶的吉J×××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期限为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案件申请费420元,由被申请人梁玉锋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肖立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