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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3025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玛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玛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玛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3025执1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青海省民和县人,文盲,现住青海省民和县。被执行人:郭某,男,系玛曲县格萨尔黄金公司职工,现住甘肃省甘南州玛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郭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受理此案,并于2016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郭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郭某拒绝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并口头述称本案执行标的涉本院及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相关案件,故现在不能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后经本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郭某所述之事属实,本案执行的标的物确是其他案件所争议的标的物,需等待案件审理终结确定权属后方可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贡保加布审判员 华 新 民审判员 包 文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独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