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3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管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817号原告:管某,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46岁,汉族,农民。原告管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管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管某负担。审判员 佟贵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淙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