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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3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管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817号原告:管某,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46岁,汉族,农民。原告管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管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管某负担。审判员  佟贵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淙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