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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行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高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西某某陶瓷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西某某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行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高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贾海刚,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江西某某陶瓷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高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高人社监决字[2014]0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一案中,2017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高人社监决字[2014]0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坚审判员 胡 勇审判员 梅焱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熊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