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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4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曹玉龙、曹楷强等与张玉亮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玉龙,曹楷强,张玉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1848号原告:曹玉龙,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原告:曹楷强,男,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被告:张玉亮,男,成年,河北省燕郊区人,住香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玉龙、曹楷强与被告张玉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玉龙、曹楷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原告曹玉龙、曹楷强负担。审判员  魏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