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4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曹玉龙、曹楷强等与张玉亮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玉龙,曹楷强,张玉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1848号原告:曹玉龙,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原告:曹楷强,男,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被告:张玉亮,男,成年,河北省燕郊区人,住香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玉龙、曹楷强与被告张玉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玉龙、曹楷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原告曹玉龙、曹楷强负担。审判员 魏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