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文斌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2刑初464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斌,男,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某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2017年4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鼓检公诉刑诉〔2017〕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斌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0日3时28分,被告人文斌酒后驾驶闽A×××××号小型轿车行经福州市鼓楼区北环西路铜盘高架桥北侧上桥路段时,车辆碰撞道路中间金属隔离护栏,造成车辆和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文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34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对被告人文斌在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文斌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斌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毛岚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林文豪附:本案判决的主要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