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执5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行与马丹、龚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行,马丹,龚炜,南漳桃源水镜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5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行。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水镜大道***号。主要负责人:刘言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马丹,公司职员。公民身份证码:420602198006191021。被执行人龚炜。公民身份证码:432424197502252213。被执行人南漳桃源水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情侣路。法定代表人:薛军,该公司总经理。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行与马丹、龚炜、南漳桃源水镜投资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624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马丹、龚炜有一套位于南漳县城关镇情侣路水镜天地,3号幢1单元2层201号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马丹、龚炜所有的位于南漳县城关镇情侣路水镜天地3号幢1单元2层201号的房屋(房产证号为南漳县房预城关镇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租借等。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冯茂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