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某、李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59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被执行人:李某,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民族,现住景县,。本院在执行王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存在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号(第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金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