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21执3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品伟、陈定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品伟,陈定友,周建珍,陈江,李雪玲,吴永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3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品伟,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住玉环市。被执行人陈定友,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周建珍,女,1983年2月18日出生,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陈江,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李雪玲,女,1982年1月26日出生,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吴永钢,男,1975年4月3日出生,住台州市路桥区。申请执行人黄品伟与被执行人陈定友、周建珍、陈江、李雪玲、吴永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21民初3901号民事判决已于2017年1月05日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01月1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付执行款188560元及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728.4元、案件受理费4594元,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李雪玲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J05K**的嘉鹏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被执行人吴永钢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J5MB**的北京现代牌机动车,被执行人陈江有一辆车牌号为JM10**的丰田牌机动车,本院于2017年2月7日裁定查封上述车辆,但未能实际扣留;本院通过玉环市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登记信息,同时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查询函,要求其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该院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本院依法查找,未能发现被执行人行踪。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后又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回告书说明本案执行情况,并告知其若不能在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告知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完全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足够财产和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021执38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胜权审 判 员  张天明审 判 员  林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一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