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6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建民与郑州铁路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民,郑州铁路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6605号原告:李建民,男,195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郑州铁路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西中和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东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贺飞,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建民诉被告郑州铁路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其生于1959年1月8日,被告违反“男满60岁应该退休”的法律规定,以“组织认定”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于2017年2月13日单方终止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2019年1月8日;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补发终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奖金及其他费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企业年金;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及经济补偿并支付赔偿金;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被告提交的《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退职)表》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部门意见”一栏显示:同意退休(退职)。从下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一次性支付待遇,终止基本养老关系)。并加盖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工退休退职专用章及经办人签章,时间为2017年1月。原告对此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基于其是否应当退休提起诉讼。劳动者的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办理。劳动保障部门对办理退休手续的具体程序有相关规定。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定退休条件,是否能够办理退休手续是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审核、批准并予以办理。用人单位不能决定并办理退休手续。所以,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是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职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此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也不是人民法院的受案的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建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李建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书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