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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民终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顾国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顾国兴,安吉艾美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民终7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环城西路322号金航大厦9楼。负责人:袁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芳、郑宇丽,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国兴,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代理人:吴晓丽,安吉县上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吉艾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上墅乡上墅村程家溪滩里。法定代表人:潘卫民。上诉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国兴、安吉艾美家具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6)浙0523民初4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顾国兴自行达成和解,并于2017年5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2016)浙0523民初4721号民事判决所提起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940,减半收取970元,由被上诉人顾国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晶代理审判员  张美琴代理审判员  周辰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沈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