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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8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斌与侯长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两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两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斌,侯长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8执1号申请人刘斌,男,汉族,生于1984年2月26日,居民,现住两当县城关镇华双东路***号。被执行人侯长红,男,汉族,生于1979年3月4日,居民,现住两当县烟草公司院内。刘斌申请执行侯长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两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甘1228民初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斌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被执行人侯长红给付劳动报酬4500.0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侯长红于2017年1月26日给付申请人刘斌案件标的款7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侯长红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剩余案件标的款38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刘斌申请执行侯长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旭东审 判 员  马 高代理审判员  马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韩沛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