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和兰州国芳置业有限公司;白银国芳置业有限公司;杨某;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兰州国芳置业有限公司,白银国芳置业有限公司,杨某,孙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194号原告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北海,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国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4-6号。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白银国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西区。法定代表人:张某乙,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某。被告孙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兰州国芳置业有限公司、白银国芳置业有限公司、杨某、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王某某诉称,在2014年12月经被告孙某某介绍,原告为被告兰州国芳置业有限公司和白银国芳置业有限公司位于白银市的世贸花园西区项目提供劳务工作。被告杨某为该工程队的负责人,系工程分包商。工程完工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207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资款20700元;2、判令四被告连带承担上述款项被占用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从2015年12月12日起,暂时至2016年12月11日)的利息1242元;3、判令四被告连带承担原告为追索工资欠款而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被告白银国芳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涉及的白银市世贸花园西区项目工程的履行地在白银市白银区,且作为本案被告的所在地也在白银市白银区。因此,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要求将案件依法移送。被告杨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涉及的白银市世贸花园西区项目工程的履行地在白银市白银区,且作为本案被告的所在地也在白银市白银区。因此,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要求将案件依法移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实际合同履行地在白银市白银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被告白银国芳置业有限公司、杨某的住所地也在白银市白银区,而兰州国芳置业有限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故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白银国芳置业有限公司、杨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定军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露????????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