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82民初2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上海程通机电厂与浙江联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埃士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程通机电厂,浙江联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埃士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2民初2217号原告:上海程通机电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灯民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832552166X。代表人:程惠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革,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联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经济开发区宏建路2368号内1号楼、2号楼、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MA28AGAW1F。法定代表人:毛纯华。被告:上海埃士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680号33幢8B部位811、813、8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795670146X。法定代表人:毛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程通机电厂与被告浙江联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埃士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联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埃士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程通机电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8元,减半收取34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