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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杜铭浩与威海市银河银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铭浩,威海市银河银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947号原告:杜铭浩(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96********),男,199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昌,山东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市银河银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493041846X),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南路198-2号。法定代表人:江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强,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铭浩与被告威海市银河银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杜铭浩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杜铭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铭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杜铭浩负担。审 判 员  辛 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苏雯书 记 员  徐华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