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902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徐勇力、程光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勇力,程光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02刑初131号公诉机关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勇力,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于孝感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孝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住孝感市孝南区。2017年1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2月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程光,男,1984年8月21日出生于孝感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孝感市孝南区。2017年1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2月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杨公强,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孝南检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勇力、程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俊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勇力、程光及其辩护人杨公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徐勇力、程光在孝感市孝南区新华街明都快捷酒店409房间内吸食毒品时被公安干警抓获,并现场搜出由被告人徐勇力交由被告人程光代为保管的甲基苯丙胺(冰毒)4包及所购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3片,称重共为38.05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内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出示和宣读了身份证明、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入库登记单、称量、取样笔录等相关书证;孝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证人颜某、肖某等人的证言;现场视频光盘;被告人徐勇力、程光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勇力、程光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勇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定性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程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定性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观点:1、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2、被告人程光在本案中处于从属地位,属从犯;3、被告人程光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4、本案宜适用《刑法》的“从旧兼从轻”的处理(量刑)原则。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徐勇力、程光在孝感市孝南区新华街明都快捷酒店409房间内吸食毒品时被公安干警抓获,并现场搜出由被告人徐勇力交由被告人程光代为保管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含量较低)4包及所购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3片,称重共为38.05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内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身份信息、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对被告人徐勇力、程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提起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取样笔录、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公安民警方保国、周某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书;证人颜某、肖某的证言;现场视频光盘;被告人徐勇力、程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勇力、程光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二被告人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程光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程光在本案中处于从属地位,属从犯的辩护观点,因被告人徐勇力、程光均属非法持有毒品,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其这一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对其提出的本案宜适用《刑法》的“从旧兼从轻”的处理(量刑)原则的辩护观点,与法律规定相悖,故对其这一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徐勇力、程光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勇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6日起至2019年2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程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6日起至2019年2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卓审 判 员  胡望清人民陪审员  陈 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董珅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