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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执恢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庆瑞、张志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瑞,张志云,高舒婷,王雅铮,王雅雯,赵秀利,王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恢82号申请执行人王庆瑞,男,193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张志云,女,193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高舒婷,女,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雅铮,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雅雯,女,199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秀利,女,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王新民,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玉田县。申请执行人王庆瑞、张志云、高舒婷、王雅铮、王雅雯与被执行人赵秀利、王新民交通肇事赔偿一案,本案执行标的155266.1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120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赵秀利一方自愿协商,就本案剩余执行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经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李 力助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 记 员  高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