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行申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赛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林赛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行申2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赛英,女,195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21号。法定代表人王能文,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奋,男,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工作人员。林赛英因诉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行终38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经传票依法通知林赛英于2017年6月12日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林赛英无正当理由未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赛英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吴声鸣审 判 员 许秀珍代理审判员 赖峨州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 记 员 尹万舟何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四百条……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