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11行审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营口市国土资源局与张洪禄土地违法行政处罚(行政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营口市国土资源局,张洪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811行审63号申请执行人营口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法定代表人马泽秋,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隋玉库,系营口市国土资源局老边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么斌,系营口市国土资源局老边分局法规科科长。被申请执行人张洪禄,男,汉族,营口市老边区人,现住营口市老。案由:土地违法行政处罚(行政非诉审查)。申请人执行人营口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的营国土资处决字[2016]2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营口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未经国土部门的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江家房村1队原王户屯北侧占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限期退还非法占用的153.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白庙子村并恢复土地原状;2、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153.2平方米彩板看护房;3、处以违法占用的153.2平方米集体土地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1532元罚款。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2日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被申请执行人存在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被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6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了营国土资处决字[2016]2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6年11月22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营国土资处决字[2016]2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违法情形,系合法的行政行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营口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营国土资处决字[2016]2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许强制执行。审判长 于忠晨审判员 赵世超审判员 王钰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孟维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