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04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黄石市下陆区红星汽车修理厂与陈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下陆区红星汽车修理厂,陈志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301号原告:黄石市下陆区红星汽车修理厂。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陆家铺村郭家桥。负责人:柯金枝,该厂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红梅,该厂职工,系一般授权。被告:陈志刚。原告黄石市下陆区红星汽车修理厂诉被告陈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黄石市下陆区红星汽车修理厂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下陆区红星汽车修理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下陆区红星汽车修理厂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石市下陆区红星汽车修理厂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 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雅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