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5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侯右成、于群计划生育征收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侯右成,于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5执52号申请执行人: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南省会同县林城镇改河街210号。组织机构代码00667458-3。法定代表人:吴云华,局长。被执行人:侯右成,男,1973年9月5日出生,侗族。被执行人:于群,女,199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会卫计征【青】(2016年)第19号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申请对被执行人侯右成、于群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44560元。本院通过采取查询被执行人侯右成、于群的银行存款等执行措施,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侯右成、于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侯右成、于群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陶湘宁审 判 员 张太标代理审判员 李征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东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