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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行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庞震与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震,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702行初24号原告庞震。被告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西路2555号。法定代表人贾祥轩,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晓军,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法制科科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庞震诉被告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治安行政赔偿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意向。2017年5月3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庞震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庞震负担。审 判 长  黄保忠审 判 员  苏 红人民陪审员  周保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