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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1688号被执行人:杨春,男,199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萧县。被执行人杨春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的(2014)张刑二初字第0086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杨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其中一千元已执行)。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杨春未能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杨春银行账户无存款,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机动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杨春至今尚未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鉴于被执行人杨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杨春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刑二初字第0086号刑事判决书关于杨春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超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