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4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施光珍与钱能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光珍,钱能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4执571号申请执行人施光珍,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临澧县。被执行人钱能贵,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鸿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湖南省祁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光珍与被执行人钱能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7民终13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钱能贵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钱能贵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钱能贵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施光珍向本院书面同意此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春林审 判 员 吴泽兵人民陪审员 石柏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章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