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赤峰东方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志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东方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陈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1616号申请执行人:赤峰东方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志超,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5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志超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