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行终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成某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4行终10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成某,男,1955年4月23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职工,现住赤峰市。上诉人成某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7)内0404行初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原审裁定认为上诉人主张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是错误的。上诉人系1999年转业的军队干部,当年由赤峰市人民政府军转办安置到赤峰市工商局工作,后又被赤峰市工商局派到松山区工商局、红山区工商局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在中办发(2000)10号、中办发(1999)15号文件中的规定,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相应职级干部的住房标准和买房建房的优惠政策。本案中,赤峰市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为上诉人解决住房问题,确属不作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针对赤峰市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不作为行为,上诉人有权提起诉讼,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请求撤销松山区人民法院(2017)内0404行初13号行政裁定书,同时裁定对上诉人提出的行政诉讼予以立案,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出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邮寄费2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慧婷审 判 员 吉 雅代理审判员 李志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诗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