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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周敏与明兰、任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敏,明兰,任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567号申请执行人:周敏。被执行人:明兰。被执行人:任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202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10000元并支付其判决利息7588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5月12日),承担案件受理费2323元、保全费1620元、执行费322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明兰、任涛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224754元(含借款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光人民陪审员  朱泽山人民陪审员  冯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芦 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