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3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周英杰与韩洪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英杰,韩洪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822号原告周英杰,男,199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李云忠,男,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系周英杰之外公。被告韩洪星,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武支公司,住所地成武县伯乐大街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86903221XA。负责人姜林,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立案后没缴纳本案诉讼费用,经催缴仍没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英杰撤诉处理。审判员 窦玉巧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宗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