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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2执1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龚贵明与韦兰英提供劳务这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贵明,韦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2执1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龚贵明,男,1956年6月8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祯孟,湖南威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韦兰英,女,1963年10月12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贵明与被执行人韦兰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龚贵明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822执1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真旭人民陪审员  刘经龙人民陪审员  彭仲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胡波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