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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3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熊少华、朱照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熊少华,朱照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3执324号申请人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赖弘,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熊少华被执行人朱照琼申请人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熊少华、朱照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923民初2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熊少华、朱照琼位于平昌县江口镇新平街西段状元小区有平房权字第201302536号、平房权字第201302537号、平房权字第201302538号、平房权字第201302539号、平房权字第201302540号、平房权字第201302542号、平房权字第201302545号、平房权字第201302546号、平房权字第2013025**号等9套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熊少华、朱照琼位于平昌县江口镇新平街西段状元小区的平房权��第201302536号、平房权字第201302537号、平房权字第201302538号、平房权字第201302539号、平房权字第201302540号、平房权字第201302542号、平房权字第201302545号、平房权字第201302546号、平房权字第2013025**号等9套房屋,查封期限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志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苟鹏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