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2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赵伟轩与梁召龙、杨莉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轩,梁召龙,杨莉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985号原告:赵伟轩,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梁召龙,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杨莉娜,女,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赵伟轩与被告梁召龙、杨莉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赵伟轩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伟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20元,减半收取计19,010元,由原告赵伟轩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芳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明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