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宋传焱与曾铭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传焱,曾铭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1427号原告:宋传焱,男,汉族,1981年10月19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治全,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铭东,男,汉族,1979年11月27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敏英,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传焱与被告曾铭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传焱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6万元;3、判令被告因违约向原告赔偿实际损失44万元(暂计至2017年3月31日同比房价13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传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凤腾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敏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