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执1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恒与黄石市金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恒,黄石市金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1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恒。被执行人:黄石市金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颐阳路492号。法定代表人:金珍银,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恒与被执行人黄石市金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202民初20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鄂02执他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202民初20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光人民陪审员 朱泽山人民陪审员 冯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芦 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