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6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许新华与罗岳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新华,罗岳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6417号原告:许新华,男,1975年12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罗岳元,男,1974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原告许新华诉被告罗岳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日立案。2017年6月1日,原告许新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新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