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法执字第0250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1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李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法执字第02509-1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李某1,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民一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某1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1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1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某1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孔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