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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9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吕朝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9刑初6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朝辉,男,48岁(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2003年8月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五日,2003年9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8月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羁押,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公诉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朝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吕朝辉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峪惠民家园二区东门外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许某一小包毒品,二人交易后被民警抓获,经检验,从吕朝辉卖给许某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重0.39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朝辉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吕朝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朝辉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朝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LeX620型手机一部,冰壶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振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