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执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长沙和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张九芳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和工钢结构有限公司,张九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保88号申请人:长沙和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1348号一力物流园。法定代表人:朱和徕,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张九芳,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和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九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以(2017)湘1023民初12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九芳价值60万元的财产,并移送执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九芳价值6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X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