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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北京天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天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1214号原告:北京天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兴东巷15号10号楼107单元(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何粹,总经理。被告: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68号1幢(北)6楼E6064室。法定代表人:王健儿,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天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天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天天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晓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异书记员  高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