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敦化市润德物业服务中心与谢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润德物业服务中心,谢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754号原告敦化市润德物业服务中心,住所敦化市民主街。法定代表人:刘兰英,该服务中心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龙。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杰。被告谢伟,自然情况不详,住敦化市胜利街南环新居小区7号楼2单元3楼西侧。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润德物业服务中心诉被告谢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润德物业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润德物业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润德物业服务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蔺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