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5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杨俊波、温义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波,温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5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俊波,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温义祥,男,195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执行杨俊波与温义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我院(2016)鲁1502民初556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温义祥名下有位于聊城市柳园北路阳光花园小区13幢1单元2层122号房产一套,本案在执行中依法评估了该房产当前的市场价值,评估价格为76.39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温义祥名下位于聊城市柳园北路阳光花园小区13幢1单元2层122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春贵审判员 白 玮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