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廷坤、刘纪丽等与凤台县旅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廷坤,刘纪丽,凤台县旅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1612号原告:王廷坤,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刘纪丽,女,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红丽,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雪,女,199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凤台县旅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城关中山路润地广场。法定代表人:王忠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南路西侧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5871J(1-1)。负责人:倪世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成光,该公司职员。原告王廷坤、刘纪丽诉被告凤台县旅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廷坤、刘纪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高时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