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民终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杜振山与李凌、周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振山,李凌,周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15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振山,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凌,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亮(系李凌之妻),女,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上诉人杜振山与被上诉人李凌、周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10号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振山于2017年1月9日收到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2017年4月17日与杜振山的代理人付斌律师联系,确认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上诉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杜振山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车志平代理审判员 李 丹代理审判员 陶霄溶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