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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3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贾忠义与被告薛承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忠义,薛承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3359号原告:贾忠义,男,1968年9月1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贾晓亮,山西启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承雁,女,1979年8月19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魏都大道83号。主要负责人:王俊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慧,山西冠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贾忠义与被告薛承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贾忠义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薛承雁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忠义撤回对被告薛承雁的起诉。审 判 长  赵丽萍审 判 员  郭晓燕人民陪审员  张新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