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923执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学美与杨有志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有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保46号申请保全人王学美,女,1976年11月9日生,祥云县人。被申请人杨有志,男,1956年5月18日生,祥云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学美与被申请人杨有志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于2017年5月22日对被申请人杨有志在云南祥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的账号xxxx予以冻结。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3执保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永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光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