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南哲与吉林长江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长江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南哲,吉林长江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长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6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哲,男,朝鲜族,1959年3月8日生,延边州农业委员会公务员,住吉林省延吉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长江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关伟利,该公司董事长。一审第三人:吉林长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关伟利,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南哲因与被申请人吉林长江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物业公司)、一审第三人吉林长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24民终1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南哲申请再审称,(一)长江物业公司虽在广源居一期进行了物业管理,但未取得收费许可证及收费的合法依据,其前期及之后的物业管理均属违法经营,应退还系争费用。关伟利兼营长江公司与长江物业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其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及《延吉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不成立、无效。长江物业公司收取煤气管道费违反相关政府文件规定,应予退还。长江物业公司收取的200元电费未转交供电部门,且南哲入住后的电费均系自行交纳,故该200元电费应全额返还。涉案房屋没有验收及交付期间的取暖费、南哲入住前以及长江物业公司未进行物业管理期间的物业费,均应返还。长江物业公司违法收取的上料费、垃圾清理费及装饰保证金,应予返还。水表是商品房供水设施零部件之一,系应由开发商承担的建筑成本,长江物业公司收取该费用没有合法依据,应全额返还。测绘费、手续费、门牌费、印花税、土地证费、工本费等是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的费用,应由开发商负责支付,长江物业公司无权收取,应予返还。(二)长江物业公司应支付系争费用的利息。(三)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南哲与长江公司之间的仲裁调解与长江物业公司无关,且该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包含取暖费、物业费和垃圾清理费以外的其他十一项费用,不影响南哲在本案中向长江物业公司主张权利。(四)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因长江物业公司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不赔偿逾期办证违约金,不退还系争费用,南哲多次向延吉市房产局、信访局、督查局等部门投诉,延吉市信访局亦出具证明证实包括南哲在内的业主从2011年至今多次到市政府上访,南哲并于2013年10月30日向延吉市信访局提出了返还取暖费、物业费和垃圾清理费的请求。自2008年起,南哲亦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主张权利。(五)二审判决遗漏对取暖费、物业费和垃圾清理费之外系争费用的审理,明显错误。综上,南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南哲认可长江物业公司对其居住的广源居一期的住宅进行了前期及之后的物业管理,其以《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为由,拒绝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二)根据延边仲裁委员会仲裁笔录及仲裁调解书的记载,南哲所主张的取暖费、物业费和垃圾清理费以外的其他十一项费用,已经仲裁调解解决。南哲主张仲裁员令其写保证书撤回上述费用的仲裁请求,始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一、二审法院对此未予审理,并无不当。(三)南哲于2008年6月10日要求长江物业公司返还已收取的取暖费、物业费和垃圾清理费等费用,该公司予以拒绝。南哲主张其多次至延吉市信访局等部门上访,但没有提供其具体上访次数、时间的记录,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故二审法院认定其返还取暖费、物业费和垃圾清理费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亦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南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宏审 判 员 李世秀代理审判员 阴 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邢勇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