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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熊志军与柴玉峰、赵宝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志军,柴玉峰,赵宝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696号原告熊志军。委托代理人邢万春,承德县三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柴玉峰。被告赵宝林。原告熊志军与被告柴玉峰、赵宝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经本院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催缴后,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孔祥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