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熊志军与柴玉峰、赵宝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志军,柴玉峰,赵宝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696号原告熊志军。委托代理人邢万春,承德县三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柴玉峰。被告赵宝林。原告熊志军与被告柴玉峰、赵宝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经本院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催缴后,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孔祥超 微信公众号“”